山 东 省 浙 江 台 州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山东省浙江台州商会。英文名称:ShanDong, ZheJiang, Ta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性质:山东省浙江台州商会是以浙江台州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积极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密切会员与党和政府间的联系;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浙江台州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山东省和浙江台州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驻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会员与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 搭建为会员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协调政企、企企以及行业间的关系,实现信息、资源、成果共享,实践自主创新,促进科学发展。
(三) 收集和掌握会员信息,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尽力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建立健全并全力推行行约行规,倡导职业道德规范,诚信守法,鼓励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山东和浙江台州增光添彩。
(五) 组织开展山东和浙江台州两地间经济、技术、贸易、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六) 承办、协办两地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是以浙江台州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单位组成,本商会只设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入会条件:
(一) 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
(二) 认同本商会章程。
(三) 履行本商会义务。
(四)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九条 本商会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提交企业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本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免费或优惠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具有退会自由的权利,会员之间人人平等。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本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
(四) 完成本商会交办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需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和监事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山东省工商联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商会的各项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集工作。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审查本商会财务预算和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六) 决定设立区域性办事机构,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本商会中长期及年度工作和发展计划,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形式以郑重、便捷、实效、节俭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等商会主要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民政厅备案。本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督导本会各类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 代表本会参加重大社会活动。
(四) 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聘任专职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通过。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负责本会综合协调、信息文秘、外事联络及行政事务工作。
(三) 考察提名、考核管理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选拔聘任、升职奖惩。
(四) 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监事、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本商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六个方面。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本商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会费的使用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范围,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会长在职及离任审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确定完整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山东省主管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报经山东省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的章程后,在十五日内报经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山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财产,在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山东省民政厅审核。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浙江台州商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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